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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法》作了灵活性规定,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设定:
统计信息需求量大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需求量小的部门,可以在有关局处或科室设置统计人员。
政府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指定统计负责人,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的首要责任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统计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类:
1.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如,农业、教育、卫生事业等。
2.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部门统计机构也分这两类。
《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