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理解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得任意提高。只有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在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难度很大,安置工作所需费用很多;或者当农作物年产量很低,年产值很少,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计算所得的安置补助费,即使加上土地补偿费都不能维持群众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又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一规定表明,不允许不经计算,不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任意要求或擅自决定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更不能笼统地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三十倍进行计算。
二、 安置补助费倍数标准的确定
根据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安置补助费的倍数,鉴于前面人均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倍数
比例所列表格,可做如下规定:
1、 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为年产值4~6倍。
2、 人均耕地0.9亩至0.7亩为年产值7~9倍。
3、 人均耕地0.6亩至0.4亩为年产值10~12倍。
4、 人均耕地0.3亩以下(含0.3亩)为年产值13~15倍。
统一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
安置补助费计算的三个公式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标准的确定上,建议设计、施工、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规范和统一,以避免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统一不规范,而造成的后顾之忧和干绕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各种因素,从而为保征我省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