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职〔1993〕76号)(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适应企业对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为组织好2016年全国经济师统考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资源管理、金融、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保险、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农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统一代报考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多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备注: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报考专业;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15个专业
四、考试科目:
《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专业知识与实务》为报考专业。
五、*管理及证书:
报考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多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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