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检验工(员): 企业主管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单位中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粮油及制品、餐饮、糕点糖果、乳及乳制品、白酒果酒黄酒、啤酒、饮料、罐头、肉类及制品、调味品酱货腌制品、茶叶、保健食品及食品内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以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成分、添加剂、农残、兽残及卫生、毒性、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各类食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 二、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采集样品; (2)配制标准溶液; (3)使用培养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检验样品的微生物含量; (4)检验样品的微量金属元素、微量非金属元素及理化指标; (5)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 (6)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7)检查、维护仪器设备; (8)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三、报名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