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定义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1.2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1.3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能力较强;视觉、听觉正常; 四肢灵活,动作协调。1.4普通受教育程度无学历要求。① 本职业包括失智老人照护员工种。1.5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5.1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1 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