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定义在 0~3 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期成长的人员。1.2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1.3职业能力特征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察敏锐,良好语言表达能力,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1.4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1.5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5.1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 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① 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②或相关专业 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